《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今日正式实施!(附资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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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0 | 回复0 | 2025-10-5 14: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就正式实施啦!
前几期关于《规定》解释的文章在发布后,我们收获了众多好评,不少人在后台留言表示还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的协议应该如何签订(文末附文件下载链接)。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租赁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所以,在执行《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时,租赁双方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也可以通过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协议可作为合同的附件。


比如,《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要求,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租赁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等消防审批情况。
《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同一宗用地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消防演练。
《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要求,承租人应当事先告知出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工艺环节等信息。
根据《规定》第六条规定 承租人将租赁厂房转租的,对转租部分同时承担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承租人对转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些事项都可以通过消防安全管理协议进行明确。


最后

小编也整理了一些常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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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相关资源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制定,符合文件相关精神即可。


1.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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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厂房危险作业相互告知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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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示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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